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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這個刑法的部份,對照起民法是相對嚴重的部門,而懲罰,也歸於''被告''自己'',也就是目標是在責罰他。刑法的部份,應當就是合用第284條第01項的過失危險罪,危險包孕身體和健康,這就是警員師長教師請你先去驗傷的緣由,告知乃論之罪,半年以內都可以提告。3、至於補償就要說到民法第195條,損害他人身命、身體、健康、信用......,必需要補償他人損失,這個損失包括1、損失之好處+2、因''此損害''而損失之好處與多支付之財政。

4、所以你要是異常不爽,可以拿驗傷單和相幹人證或是錄影,去警員局或是地檢署,直接提告,再附帶要求民事補償。簡單就是說''醫藥費''和你因這個傷所損失之好處和破例支出之費用。

6、至於您說賠償幾許算公道,我想我沒有辦法幫你算出ㄧ個局限~~,然則我平常會去看刑法的標準,因為刑法過失危險罪能罰1000元到15000元,我會建議從這個局限看看。民事有相幹訴訟費用幾百塊到幾千塊不等。刑事原則不消費用。

5、若是刑法告不成,或你只想純真要求補償,那就拿證據去處所法院請求法院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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